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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,一母亲在20多年前,存了400元 的定期存款,当时利率很高,一存就是20多年。不料,存单到期以后,银行却不认账了:该存单违法。
(案例来源:湖北省恩施中院,人物均为化名)
27年前,女子樊某的孩子刚出生不久,因为家庭条件还不错,樊某就想给孩子储备点积蓄,让孩子长大以后可以减轻点负担,生活的更轻松。
樊某从朋友口中得知,某银行正在搞储蓄活动,利率非常高,存100元,24年后到期1万多元。
樊某听完以后非常心动,相比当时的工资而言,万元可是非常大的一个数字,等孩子长大要是有个几万元,那得是多高的起点。
随后,樊某咬咬牙,在银行存了400元定期存款,存期24年,到期4万多,樊某回家以后就把存单精心保管起来。
27年前的利率以及定期存款的期限都远远高于我们目前的情况,当时虽然利率很高,但是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,一下拿出几百元的存款也是非常困难的。
让樊某没想到的是,当初看着4万元是一大笔收入,可以让孩子物质生活上再无忧虑。谁知,随着通货膨胀等因素,以及央行印钞等,导致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,好在有当初的高利率维持,这400元的存款也不算亏。

二十多年过去了,樊某也将这个存单给淡忘了,到期以后也就没有去及时取现。
几年后,樊某的孩子工作后,在收拾家里东西的时候,突然发现了樊某多年前的存单。看到这个存单以后,樊某的孩子还非常疑惑,银行怎么会有这么高的利率呢?这会不会是假的?
于是,樊某和儿子一起拿着存单去银行取现。来到银行以后,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他们母子。
银行工作人员对樊某的存单真实性表示认可,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取现4万多元,不料,又出现了新问题。
原来,银行认可了存单,但不认可存单金额。银行表示,不能按照存单上的利率给樊某兑现,该利率违法,存单无效。
面对这样的情况,樊某傻眼了,当年银行说好的这个利率,存单上白纸黑字写的,现在存单也证明是真实的,怎么就突然违法了?存单还无效了?那自己当年咬牙存的钱,20多年过去就打水漂了吗?

樊某不服气,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院,要求银行按照存单规定,取现4万多元。
在法院庭审中,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谁主张谁举证,银行提出了存单无效的证据。
银行表示,有关部门明确规定,定期存款期限不能约定24年,也就没有定期24年的利率,存单上的利率和期限违反法律规定,该约定无效,所以无法按照存单进行兑现。
民法典第153条也明确规定: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银行的依据就是,该存单的利率和期限违反了强制性规定,该存单是无效的,无法进行兑现,最多可以返还本金400元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。
对此,樊某也提出自己的主张。
当年银行确实有该利率和定期存款期限,要不然怎么会有这样的存单。该存单经过银行认定,存单是真实的,白纸黑字的约定为什么不能兑现呢?
银行所谓的定期存款期限不能约定24年的规定是存款几年以后才出的,当初存款的时候该期限是有效的。也就是说,该规定不能使用樊某当年的存款。

《民法典》第6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来讲,当年存进的400元和现在的400元并不等值,一下把4万多元变成400元,这对于储户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,银行的存单应该认定有效,按照存单价值进行兑现。
对此,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,当时约定的高利率是有效的,新规定出台以后,不允许定期存款24年,也就是说新规定以后应该按照新规定的利率来执行,不能继续按照存单利率执行。法院按照8年定期执行高利率,其余的按照5年定期利率执行,综合计算下来就是4000多元。
一审法院判决:银行按照4000多元的金额进行兑现,驳回樊某4万元的诉求。

面对这样的结果,樊某难以认可,无奈提出上诉。
二审法院认为,该情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。
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具体到本案中,因为新规定出台以后,银行没有及时告知樊某,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,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,对此,银行有很大的过错。
二审法院判定:银行除支付4000多元外,对于政策以外的部分利息,银行承担70%,也就是再支付樊某2.52万元利息,其余损失由樊某自行承担。
对于樊某的存单,一审、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结果,大家觉得应该给樊某兑现多少合适呢?